民事案件的言詞辯論程序中,如果任何一造當事人不到場,對造就可以向法官聲請一造辯論,此參見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
✦ 第385條第1項: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但「一造辯論」還是有幾個要件:
一、只限於民事案件,刑案沒有一造辯論程序。
二、必須要在「言詞辯論」程序(可參見法院開庭通知書的「期日種類」,都會說明該次程序種類為何)才有一造辯論判決的適用。
三、該不到場之當事人必須經法院合法送達,如果沒有合法送達,一樣無法下一造辯論判決。
接下來通常是一般開庭時會遇到的問題:
𝐐、如果「期日種類」上寫的是「準備程序」,該怎麼辦?
➢ 就不是依照一造辯論程序,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直接行準備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273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𝐐、我是原告,被告未到庭,可否聲請一造辯論?
➢ 這就是一般最常遇到的情形,此時經合法送達之被告無理由未到庭,可直接跟法官聲請。
𝐐、聲請一造辯論後,是否代表就會勝訴?
➢ 事實上,即便聲請一造辯論,法官除了斟酌到場當事人辯論意旨外,也會參酌先前辯論、卷內資料及調查證據結果再下判決,因此聲請一造辯論不一定會勝訴,未到場也不代表就會敗訴。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𝐐、我是被告,原告未到庭,可否聲請一造辯論?
➢ 這種情形就比較少見(畢竟都提告了,竟然不出庭?怪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然可以聲請一造辯論,但為了避免聲請一造辯論後,發生上面所說法官依原告主張事實與相關證據後仍作成被告敗訴之判決,此時有兩種做法:
1、跟原告一樣,直接也無理由不到場。
2、但通常發生情形是:被告人都到法院了才發現原告沒到,這時候可以「拒絕辯論」,如此一來也會被視為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就是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實務上針對這部分,有自己一套SOP)。
✦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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