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飄,誰能不挨刀?不論日常生活乃至於職場上,不免會遇到被親朋好友乃至於同事部屬提告的「鳥事」,好不容易耐住性子跑完法院,終於收到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後,對於對方「無中生有、胡亂興訟」的作為,總不免想要以對方誣告為由提告?
刑法誣告罪的條文如下:
刑法第169條
一、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由條文觀察,成立誣告罪必須要有下列要件:
一、必須讓他人受到「刑事訴追」或「懲戒處分」的危險:
原則上行為人必須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告,才會該當誣告罪的要件,也就是說,「民事」案件的被告,是無法事後反告對方誣告的。
另外同時必須留意的是,縱使行為人意圖使「被誣告人」受到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但沒有受到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的「危險」,一樣無法事後以誣告罪相繩。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797 號刑事判決:
誣告罪之成立,以有使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危險為要 件,重在保障國家審判權之適法行使,兼及受誣告人權益之保護。苟被誣告之人,根本無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者,自不成立本罪。如不得提起自訴之案件而提起自訴,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權之人而為告訴,對時效已完成之事實而為告訴等,此項自訴或告訴之事實,縱屬虛偽,然在法律程序上,國家實質上已無從行使其審判權,自無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處罰之危險,故不能論以本罪。
二、提告的內容必須要是捏造或杜撰的:
意即行為人必須「睜眼說瞎話」,憑空杜撰與事實不符的情境,才有可能成立誣告。如果要事後反告行為人誣告,必須要有充足證據(人證、物證)才容易成功。
三、使他人受到刑事訴追的「故意」(也就是誣告故意)。
此點通常是「被誣告人」事後要反告行為人誣告罪,較難成罪的原因之一。通常只要行為人單純出於「合理懷疑」而提告,或有一定的立論基礎支撐提告內容,或「非出於惡意」的告錯對象,原則上都較難成立誣告罪。
綜上所述,提告誣告罪的要件並非一般人所能想到的那般容易(實務上會從行為人的種種行徑,論斷是否有誣告罪的故意),因此一般所稱的「濫訴」不代表必定成立誣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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